许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一、对入驻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80—120万元/亩,土地出让全县财政可支配的纯收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业主。项目如期按计划投产后,县财政从企业新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中每年拿出50%予奖励,连奖3年,奖励金额不大于征地费用。
二、凡入驻产业集聚区涉及生产性、流通环节、生活服务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2009年—2012年期间,除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费用。
三、对集聚区原有企业需要征用土地的,按新建生产性项目对待。
四、对入驻集聚区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活性服务业和盈利性社会事业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第7至10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容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